各省辖市卫生局,扩权县卫生局,高等院校,省直各医疗卫生机
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科教发〔2007〕17号)要求,为规范我省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尊重和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制观念,建立和完善医学伦理审查体系,省卫生厅决定加强我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厅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各省辖市卫生局设立市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和开展较多科研工作的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机构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二、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职能
(一)卫生厅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主要是针对我省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政策咨询意见,指导和监督各级伦理专家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
(二)市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辖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查、指导和监督,针对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三)机构伦理专家委员会主要对本机构或所属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
三、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构成
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由生物医学和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参与。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学伦理工作,尚未设立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单位要尽快设立,已设立的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完善,以规范我省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推动生物医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民众解除病痛、增进健康服务。
二○一○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