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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0-10-20 来源: 省爱卫办 字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豫发[2003]1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推进我省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结合河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工作实际出发,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在全省农村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基本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应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针对我省现阶段影。向农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研究制定我省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的实施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4、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霍乱、艾滋病、非典型肺炎、肝炎、结核病、职业中毒等重大疾病。到2010年,全省农村地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95%的县(市、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方性氟中毒病区80%以上的农民能够饮用低氟水。探索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防治模式,全面推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继续落实《河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河南省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切实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搞好母婴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强化县、乡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处理孕产妇难产和新生儿急救能力,提高住院分娩率。积极拓展妇幼保健服务领域,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前保健技术服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逐年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与报告制度。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要比2000年分别下降25%和20%。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加大创建卫生县城和卫生镇的力度,促进文明村镇建设,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到2010年,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以上,省级卫生县城达到3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乡(镇)达到省级卫生镇标准。

  7、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不断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8、建立健全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积极发挥公立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省人民政府制定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并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9、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逐步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发展适宜特色专科。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要注重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0、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经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统一代购药品,但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

  四、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11、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要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人口、服务范围、交通条件和当地疾病的发生情况等核定乡(镇)卫生院的规模、人员。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功能定位,严格控制规模,分流富余人员,压缩多余床位,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2004年底前,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村卫生投入。乡(镇)卫生院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后,乡(镇)政府要继续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村卫生室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合理设置,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也可乡村联办、社会或个人承办。大力推行并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12、改革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任用与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乡(镇)卫生院的有效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任制。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和扩大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完善监督和考核制度。搞活单位内部分配,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3、全面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合理配置医学教育资源。加大农村高等医学人才培养力度。高等医学院校要适应我省卫生实际需求,改革培养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可采取初中毕业后学习5年或高中毕业后学习3年的高等专科教育等方式,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到2005年底,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省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14、鼓励和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制定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对志愿到乡镇(不含县、市政府驻地)卫生院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对长期在乡及乡以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城市医院中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之前必须先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累计1年时间,其中在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不少于半年。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城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互惠互利方式,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15、加强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完善县级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专科专病建设,发挥中医特色和优势,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发挥指导农村中医工作的作用。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门诊)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县、乡、村中医药技术骨干。支持农村临床医务人员兼学中医,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用中医药技术防治疾病的能力。

  16、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探索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筛选和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诊疗方法。要加强中医文献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组织发掘中医古籍和民间秘方、验方和专门技术。在规范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七、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7、政府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卫生倾斜。从2003年起到2010年,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从2003年至2005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对每所中心卫生院补助20万元;县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每所中心卫生院补助20万元。利用3年时间,改善600所中心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条件。各省辖市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

  18、合理安排农村公共卫生经费。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县、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由县级财政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省、市财政对县(市、区)、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市、县级财政承担“冷链”的装备和更新费用。

  19、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所需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20、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1、搞好卫生支农和扶贫工作。要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城市(含军队)的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对口重点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县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各地要为每个县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其日常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省对贫困地区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可建立巡回医疗服务制度。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大力支持开展视觉“光明行动”等巡回医疗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饮水条件、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八、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22、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凡举办合作医疗的地方,都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让合作医疗参加者普遍受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广。2003年,全省选择18个县(市)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支持和鼓励富裕农民参加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

  23、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要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增加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24、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25、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省、市、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对实施合作医疗按实际参加人数和补助定额给予资助。从2003年起,除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外,我省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其中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30%和40%。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缴费标准应不低于10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

  九、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管

  26、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打破部门及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用设备和卫生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27、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8、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要认真做好杀鼠剂的登记审批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杀鼠剂进行严格审查,今后不再批准杀鼠剂的分装登记。要大力开展对制售高毒农药和杀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和撤销登记的农药品种的行为,对其制售窝点要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要制定应急预案。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9、落实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职责。农村卫生工作是我省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省政府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把落实建设小康社会健康指标、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考核,落实奖惩,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农村卫生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关心爱护广大农村卫生人员,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积极性。

  30、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搞好指导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协调和监管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逐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管理工作。扶贫部门要加大农村卫生扶贫工作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和加强农村药品管理。宣传部门要大力做好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宣传工作,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教育、科技、人事、计划生育、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农村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农村卫生各项工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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