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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城镇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0-10-20 来源: 省爱卫办 字号:【

豫爱卫〔20099

河南省爱卫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卫生城镇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爱卫会,有关扩权县(市)爱卫会:

为规范国家、省级卫生城镇日常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巩固卫生城镇创建成果,确保创建质量,省爱卫会制订了《河南省卫生城镇监督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卫生城镇监督管理规范

2009年试行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省级卫生城镇日常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巩固卫生城镇创建成果。根据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城市、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河南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卫生城镇包括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乡(镇)。

第三条 卫生城镇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第四条 国家卫生城镇由全国爱卫会命名,省级卫生城镇由省爱卫会命名,命名实行3年届满制。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爱卫会办公室加强对国家卫生城镇的日常监管;负责对省级卫生城镇的全面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所辖国家级、省级卫生城镇均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家卫生城镇依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进行日常监管。

第八条 河南省卫生城镇依据《河南省卫生城市标准》、《河南省卫生县城标准》、《河南省卫生乡(镇)标准》实施全面管理

第三章

第九条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省级卫生城镇必须在入市、县、乡(镇)路口醒目位置设置国家、省级卫生城镇大型标志。

第十条 国家、省级卫生城镇人民政府根据现行国家、省级卫生城镇标准,不断提升城镇建设档次,完善环境卫生设施,规范公共卫生服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民健康。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把卫生城镇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长效巩固机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机构不撤、人员不散、经费不减、措施到位。

第十二条 国家、省级卫生城镇,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划清责任区,承包路段、片区、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依法科学管理,提高质量品位。

第十三条 实行国家、省级卫生城镇自查“年报”制度。各卫生城镇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形成年报,内容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卫生城镇日常管理;开展康教育活动情况;基础设施、环卫设施等运转、更新情况;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省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地国家、省级卫生城镇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每年12月上旬将本地国家、省级卫生城镇的年报汇总后,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实行国家、省级卫生城镇“年审”制度。命名在12个月以内,或时至届满不足12个月的国家、省级卫生城镇不在年审之列。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城镇年审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从省爱国卫生工作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年审工作组对国家卫生城镇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审核,并形成年审报告,汇编成册后于每年12月底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城镇年审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委托各省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落实。按照各省辖市省级卫生城镇数量,以省辖市为单位从多到少实行推磨式循环审核,年审报告于每年12月中旬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对省级卫生城镇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暗访,对管理松懈,工作滑坡,群众反映强烈,情节比较严重的予以黄牌警告,被警告2次仍不整改、不达标的城镇,将取消命名,并在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实行国家、省级卫生城镇届满复审制。国家、省级卫生城镇逐级申请,委托省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届满的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由所在省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报送复审申请,省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报告3个月内组织复审,合格后于6月底前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届满的省级卫生城镇,由所在省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初审,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报送复审申请,省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报告6个月内组织对申报城市、县城进行复审,对申报乡(镇)进行抽查,抽查以调研为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审的材料包括:省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卫生城镇复审的申请报告(附专家初审意见),灭四害先进城区复审的申请报告(附专家初审意见);卫生城镇长效管理工作总结,城镇基础设施运转、环卫设施更新、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活动等开展情况和图片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级卫生城镇,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对达不到标准的城镇,要求限期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请有效期内,省级卫生城镇届满超过12个月未报送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爱卫会将撤销称号。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省级卫生城镇称号的,可在两年后按省级标准、申报条件及程序重新申报。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已命名“河南省卫生城市”的,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由省爱卫会向全省通报撤销命名:

1.发生30人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

2.发生10人以上受感染患者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发生10人以上受感染患者的饮水污染造成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泄露事故;

5.发现弄虚作假,卫生城市10条申报条件中有一项不达标的;

6.长效管理措施不落实,连续两年不组织自查,不向省爱卫办报送自查年报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省爱卫会办公室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卫生城镇进行日常监督。通过河南爱国卫生信息网征集义务监督员,每个省级卫生城市征集30名,每个省级卫生县城征集20名,每个省级卫生乡(镇)征集10名。不定期随机抽取义务监督员进行询问,了解卫生城镇日常维护、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要求各地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二OO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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