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爱卫〔2009〕5号
河南省爱卫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卫生城市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爱卫会,有关扩权县(市)爱卫会:
省爱卫会自1989年开展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以来,以卫生城市创建作为一个载体,历经20年发展历程,对我省爱国卫生运动蓬勃开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环境卫生面貌得到较大改观,不仅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而且提高了广大群众文明卫生素质,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社会和谐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全省各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卫生状况和群众健康意识的提高,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内容和要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为了使卫生创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省爱卫会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近年来在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征求各地及省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河南省卫生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卫生城市标准
(2009修订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级领导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办具备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相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市级制定有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五)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六)积极开展卫生村、镇创建工作,至少创建成30%以上市级卫生乡镇、30%以上市级卫生村。
(七)建立投诉平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85%。
二、健康教育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落实,承担业务技术指导职责,网络单位能够发挥职能作用。
(二)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三)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住院病人及其陪护亲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四)社区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5%、基本技能掌握率≥65%。
(五)各行各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疾病预防、卫生保健、职业病防治、控烟等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 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广告牌匾或公益广告,经常性的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
(八)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设有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实行全覆盖行业化管理。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硬化、平整,设施完好,道牙无缺损,下水道无堵塞;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扔乱倒、乱扯乱挂现象,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无违章饲养;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车辆停放整齐;街道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生活垃圾处理率≥7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
(六)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基础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定期消杀。主次干道、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七)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商品划行归市,摊位、货物、车辆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制度和保洁人员,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经营食品的商户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证照齐全;严格管理活禽和水产品销售,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临时便民市场(点)保洁到位,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乱倒现象;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施工工地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有街心花园,绿化带无缺株短苗现象,无散在垃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2%,绿地率≥2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垃圾飘浮,无蚊虫、孑孓孳生。岸坡整洁、绿化、美观,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
(二)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监测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四)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5分贝。
(六)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5%。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设备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五病”调离率达100%;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和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公共用品落实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措施。
(四)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六、食品安全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及设备保障。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和工作规范,工作有计划、有监督、有监测、有总结,资料齐全;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处置及时,连续两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证照齐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卫生设施齐全,室内外环境整洁;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符合要求,无交叉污染;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符合要求。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需进行一次体检和健康知识培训,保持个人卫生,正确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五)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90%;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足量配备消毒、保洁设施,消毒、保洁工作规范。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六)对流动食品摊点实行统一管理,划定区域,限制时段。商户必须守法经营、持证销售;食品加工器具符合卫生要求,定期消毒,防蝇、防尘设施完善。
(七)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检疫工作规范,资料齐全。
七、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策略。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二)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政府牵头,卫生、财政、发改、教育、药监等部门配合,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落实配套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免疫接种单位条件、管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100%;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规范,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0%;托幼机构、学校按照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免疫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95%以上。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落实,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具体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等,实施免疫规划,控制重大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四)医疗机构设有专门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医疗废物统一由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全市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漏报率<2%。
(六)学校、托幼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公共场所等明确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七)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八)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指导、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广泛宣传主要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科学、合理使用化学防制药物,规范放置灭鼠毒饵设施。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病媒生物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切实反映病媒生物的密度和消长趋势。
(四)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积极组织居民和职工开展义务劳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道路硬化平整,无违章建筑,环境卫生设施完善,公共厕所符合卫生标准;有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环境卫生状况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按规定饲养宠物和鸟类,并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社区、单位卫生达标率≥80%。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施、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四)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65%。
(二)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质量达标;建立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95%;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率≥75%。
(三)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四)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现象;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无秸杆焚烧现象。
(五)积极开展沼气式、双瓮式、三格式等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卫生厕所普及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