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科〔2010〕40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省卫生科技发展水平,加大对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培养和造就一支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高层次卫生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保障人才队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高层次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包括4个层次:5–10名院士、院士级专家;5–10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特聘学科带头人;50名左右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卫生科技领军人才;300名左右基础良好,具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卫生科技创新人才;15–20支卫生科技创新团队。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以省卫生厅已实施的“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工程”)为载体,建设周期为5年。
第三条 省卫生厅在“创新人才工程”建设中起主导作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出台相关政策,投入引导资金,整合卫生资源,开展监督评估。医疗卫生单位在“创新人才工程”建设中起主体作用,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培养,落实资金配套,提供优惠待遇,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院士、院士级专家、特聘学科带头人主要面向省外和国外引进,以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的方式进行。全职引进是指户口和工作关系落户河南,柔性引进是指兼职在河南工作。符合条件的被推荐者须首先与我省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达成合作与聘用意向,然后再按照有关程序参与遴选。
卫生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遴选范围面向全省医疗卫生单位。
第五条 “创新人才工程”推荐单位必须具备支持相应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具备必要支撑条件,具备各层次人才培养措施,能够为入选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一定经费,其经费能够列入单位预算。
“创新人才工程”被推荐人员所在学科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优势、特色和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具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具有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研究场地等医疗卫生、科研、教学条件。
第六条 遴选条件
(一)院士条件
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院士,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院士。
(二)院士级专家条件
1、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
2、参加过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由会议评审产生的正式候选人,或经权威部门认可的达到院士水平的专家。
(三)特聘学科带头人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具有带动作用,有领导团队的经历和突出的成绩。
2、目前在国家相关专科学会承担常委及以上职务;或是本领域公认的领军人才,具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培养前途者,两者具备其一。
3、实际工作能力突出,医术精湛,在疑难杂症、危重症的诊疗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在预防和疾病控制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学术、专业技术能力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得到同行和社会公认。
4、科研工作成绩突出,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或承担国外同等级别的科研课题;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标志性研究成果;近5年来在SCI、EI收录的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著累积影响因子在10.0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影响因子在5.0以上。
5、所在学科为全国或河南省优势学科,或具有良好发展潜力;所在团队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勇于创新。
6、原则上未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者只分管创新型人才工程相关业务工作。
7、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全职科学研究工作,工作关系不在河南者每年在河南省工作3个月以上。
在某些方面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卫生科技领军人才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具有良好的带动作用。
2、年龄60岁以下,正高级职称,50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成功开展医疗技术创新项目,对本学科水平的提高有促进作用,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4、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近5年来,以第一负责人身份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973” 计划等)1项,或承担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两者具备其一;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在SCI、EI收录的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著累积影响因子在8.0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影响因子在3.0以上。
5、所在科室的学科发展在国内或河南省有明显优势,有较大影响力,被同行认可。
在某些方面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作风和团队精神。
2、年龄35岁左右,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对于学术技术骨干,可放宽至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年龄不超过50岁。
3、熟练掌握并应用本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积极开展技术引进和创新,对本专业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4、近5年来,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完成人,或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前3位完成人,两者具备其一;在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等收录,累积影响因子在4.0以上者,两者具备其一。
5、通过雅思、托福、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或有3个月以上出国学习、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在某些方面成就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遴选工作坚持公平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原则;坚持以用为本,培养与引进并重原则。
第八条 遴选工作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各层次人才遴选程序
(一)省卫生厅发布“创新人才工程”人才遴选通知。
(二)院士、院士级专家遴选,由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填写《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工程推荐表》,推荐材料经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卫生厅,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指导后,推荐单位与院士、院士级专家商定引进培养目标,签订协议,启动研究工作。
特聘学科带头人、卫生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遴选,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工程推荐表》,单位根据遴选标准进行初选后报省卫生厅。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单位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复选人员,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遴选标准,对复选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入选人员名单。经卫生厅研究,择优确定入选人员。没有当选的卫生科技领军人才复选人员,符合条件者可参加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评选。
第十条 “创新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应与推荐单位签订人才培养引进目标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入选人员应达到的目标和应完成的任务,入选人员应根据协议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省卫生厅将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外省和国外入选人员可采用专职聘任与兼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入选人员每年在受聘岗位上工作3个月以上,并完成规定的医疗卫生、科研、教学任务。
第四章 条件支撑
第十二条 院士、院士级专家科研工作机构,可依托条件具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高校附属医院建立,该机构既为河南省卫生厅领导的科研机构,又是推荐单位组成部分之一。全省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医学研究中心(××医院)”。院士和院士级专家为医学研究中心主任。院士和院士级专家科研工作机构的组织运行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省卫生厅指导。
特聘学科带头人岗位一般设在医学重点实验室、医学重点学科、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可参照院士和院士级专家科研工作机构的组织运行方式建立科研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以院士、院士级专家科研工作机构所在单位为主,其他单位为辅建立柔性科研工作团队。柔性科研工作团队人员关系根据需要变动或保留在原工作单位。
特聘学科带头人科研工作团队,参照院士、院士级专家的柔性科研工作团队组织方式建立。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设立“创新人才工程”专项经费,经费按年度拨付,5年为一周期,其使用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相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可将专项经费的3%–5%用于“创新人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凡经省卫生厅审批认可引进的院士、院士级专家、特聘学科带头人,享受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一切待遇。
第十六条 各层次人才经费
(一)科研经费
1、院士、院士级专家:对于全职引进的院士和院士级专家,省卫生厅给予科研启动经费200万元;用人单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500万元并配备工作实验室、工作团队和专职秘书;对柔性引进的院士和院士级专家,省卫生厅每年给予15万元科研经费(用人单位不低于1﹕1配套)。本省培养院士待遇参照全职引进院士执行。
2、特聘学科带头人:对全职引进的特聘学科带头人,省卫生厅给予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用人单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200万元并配备工作实验室、工作团队;对柔性引进的特聘学科带头人,省卫生厅每年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用人单位不低于1﹕1配套)。
3、卫生科技领军人才:省卫生厅每年给予科研经费5万元(所在单位不低于1﹕2配套)。
4、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省卫生厅每年给予1.5万元科研经费(所在单位不低于1﹕2配套)。
(二)岗位津贴
1、院士、院士级专家:对全职引进院士和院士级专家,用人单位给予50万元(税后)的年薪,免费提供170–180m2住房,提供专用工作用车和专职司机并享受一级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待遇。对柔性引进的院士和院士级专家,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岗位津贴2–3万元,配备工作实验室、工作团队,提供住房。
2、特聘学科带头人:对全职引进的特聘学科带头人,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30万元(税后)的年薪,免费提供160–170m2住房,配备工作实验室、工作团队。对于柔性引进的特聘学科带头人,用人单位给予岗位津贴每人每月1.5~2万元,配备工作实验室、工作团队,提供住房。
3、卫生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给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5–10万元。
第十七条 参与“创新人才工程”建设单位可提取1%–3%业务收入资金用于“创新人才工程”建设,并保证其中50%作为“创新人才工程”建设基金,投入“河南省××××医学研究中心(××医院)”。
鼓励企业和社会给予“河南省××××医学研究中心(××医院)”公益慈善捐款。
第十八条 “创新人才工程”专项经费要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对“创新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在卫生科研立项、学术研究、评奖、成果推广等过程中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参与“创新人才工程”建设单位要明确“创新人才工程”建设责任领导,明确主管责任部门,设立联络员,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创新人才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创新人才工程”入选人员推荐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理解、信任高层次人才,要积极为入选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和机会,优先推荐入选人员到各级学术团体任职,积极组织参与省内外重大科研课题竞争,给予他们充分的科研自主权,优先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出国进修和出版专著等,同时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和宽松的环境。对外省和国外入选人员,所在单位要在住房、安家费、生活补贴等方面尽最大可能提供优厚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创新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5年为一周期,进行跟踪评估,定期考核。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考核、期中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推荐单位于每年年终进行,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期中、期满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的重点是入选人员的目标完成情况、实际业务水平、学术地位、知名度的提高以及医疗、科研的实际成绩。
(一)院士、院士级专家
1、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
2、科研情况。主要包括争取和完成的国家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项目研发所取得的奖励、专利、发表论文、论著及成果转化等情况。
3、人才培养情况。包括院士直接培养人选的确定、培养方式及所取得的效果等。
4、研究团队及科研平台建设情况。包括团队人员配备、特殊人才引进、设备配置、经费使用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情况等。
5、研修考察情况。主要包括院士、院士级专家在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所进行的学术交流、培训研修情况等。
6、院士、院士级专家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科研、工作、生活条件和环境情况等。
(二)特聘学科带头人
1、学科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
2、科研情况。争取1–2项国家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6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杂志学术论文或有3篇被SCI、EI收录,其中1篇影响因子>5.0或有1项发明专利;学科其它核心成员至少发表6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杂志学术论文,有2篇论文被SCI、EI收录或有1项专利。
3、人才培养情况。为用人单位培养博士生2名或送2名以上科技人员到国外一流大学、医疗卫生机构研修,人才梯队建设进展良好。
4、科研平台建设情况。包括学科设备配置、经费使用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情况等。
5、研修考察情况。主要包括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所进行的学术交流、培训研修情况等。
6、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科研、工作、生活条件和环境情况等。
(三)卫生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卫生科技创新人才评估考核的管理,按照《河南省卫生科技领军人才培养管理实施细则》和《河南省中青年卫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
对成绩突出、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者,省卫生厅将根据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省卫生厅将停止拨付经费;对周期考核不合格者、中断培养计划者,省卫生厅将取消其资格,予以淘汰,经费额度由省卫生厅再行调配。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人员推荐单位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对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期满考核中支持措施力度大、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中支持力度不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单位有关人员的被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创新人才工程”入选人员考核期内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规定界定。由“创新人才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论著需标注:“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字样。
第二十五条 在“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期内,若卫生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入选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符合其他层次推荐范围和条件,可按规定程序参与推荐,入选后,相应追加其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文件精神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