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科〔2010〕49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青年卫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河南省中青年卫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河南省中青年卫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管理
实 施 细 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河南省中青年卫生科技创新人才(以下简称“中青年创新人才”)的支持和培养,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环境,促使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快速成长,全面提升我省卫生人才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医学科技水平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是指学风严谨,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团队协作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35岁左右、以博士学历为主体的学术骨干,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外语能力、善于捕捉新信息、积极实践新技术、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人才。本细则中青年创新人才为“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工程”)中评选出的中青年创新人才。
第三条 对中青年创新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10年为一周期,进行跟踪评估,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增补和淘汰。
第四条 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中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措施
第五条 选拔和凝聚一批优秀中青年卫生科技人才,提高人才队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扩大国际视野,为卫生科技事业的创新提供不竭动力和人才支撑,为长远发展储备力量。力争用10年时间,通过重点持续培养扶持,在我省273名中青年创新人才中逐步培养出1–3名国际上有影响的知名专家,5–10名相关专业国内领先水平的领军人才,一批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的专业人才,能够解决重大疾病的防治问题,保证人民健康需要。
第六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享受“创新人才工程”相应待遇。建设周期内每年给予每位中青年创新人才经费1.5万元,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给予科研配套经费。
第七条 “创新人才工程”专项经费单独设帐,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建设单位为入选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列入单位预算。
(一)“创新人才工程”建设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明确主管部门,设立联络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进展情况。
(二)根据培养对象的个人情况和所在单位发展需要对中青年创新人才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并与中青年创新人才签订目标责任书。
(三)积极选择出国进修、学位教育、业务培训等方式进行培养,为有潜质的青年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四)重点支持科研工作,优先推荐其主持或承担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级等重大课题时,给予大力支持,包括邀请知名专家进行指导、标书修改,提供重要建议等;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到省内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习,掌握基本实验技术,单位实验室使用要重点对中青年创新人才倾斜。
(五)加强对中青年创新人才的国际化培养,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优先支持中青年创新人才到国外著名医疗卫生机构、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培训、讲学、学习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培养周期内提供不少于2次机会,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优先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每年至少1次;选送中青年创新人才参加雅思、托福等外语培训,学费在一定额度内予以报销,在培训期间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推动优秀中青年人才跻身国际前沿领域,全面提升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扩大我省中青年科技队伍在相关领域的影响。
(六)在研究生导师遴选、招生名额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确保其尽快建立起规模、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七)优先推荐培养对象到各级学术团体任职。
(八)在做好本科室本职工作基础上开展临床新项目,单位要在硬件设备、时间及人力上给予支持。
(九)对成就突出者,积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九条 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考核、3年考核、5年中期考核和10年期满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由推荐单位于每年年终进行,中青年创新人才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每一年度的12月底前,向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包括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取得成绩及存在问题、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考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者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 3年考核、中期考核和周期期末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建设单位的支持管理情况纳入评估考核范围,主要考核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中青年创新人才评估考核的重点是签订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专业业绩、学术地位、知名度的提高以及科研水平,进行量化评估。
第十二条 3年评估考核主要指标。在完成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必须通过托福、雅思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等相关出国培训外语考试。同时具备下列指标4条以上:
(一)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内实际工作技能或业绩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公认;
(二)成功引进、开展医疗技术创新项目或将适宜技术推广到全省,对本学科水平的提高有促进作用。获得省卫生厅科技进步奖或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1项;
(三)获得本专业省级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或市级专业委员会常委职务;
(四)参加本专业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1次,或国家级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2次;
(五)以负责人身份申报并举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收到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收录杂志学术论文,或1篇论文被SCI、EI收录。
第十三条 5年中期评估考核主要指标。
(一)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
(二)在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性成果;
(三)科研情况:
1、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重大项目及各类别项目每年必须努力申报,5年内以主持人身份申报成功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省部级重大课题;
2、成果:5年内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卫生厅科技进步奖或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1项;
3、论文:5年内被SCI、E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累计达到3.0以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系列杂志发表论文2–3篇或核心期刊3篇以上(注:所获成果及发表的论文均需标注“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工程专项经费资助”)。
(四)新技术引进和实施情况:引进和开展新技术工作2项,并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学术职务变化与学术交流情况:获得本专业省级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或市级专业委员会常委职务,5年内参加本专业国际学术会议并撰写交流论文1次或国家级学术会议并撰写交流论文2次。5年内累计在国外学习、交流6个月以上;
(六)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雅思达到5分以上,托福550分以上。
上述指标中成绩特别突出者,其它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期末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培养,在完成目标责任基础上,应具备下列指标2条以上:
(一)掌握学科领先技术,同行专家广为认可,经查新为省内首创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二)以第一负责人身份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承担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
(三)引进或改良省内先进技术3项,并获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以项目主持人身份获得省卫生厅科技进步奖或新技术引进奖一等奖2项以上;
(四)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5篇中华系列杂志学术论文,或1篇以上论文被SCI、EI收录。累计影响因子4.0以上;
(五)承办国际学术会议1次,或参加本专业国际学术会议并大会宣读论文3次以上;
(六)获得本专业省级专业委员会副主委职务或国家级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通过评估考核,对具有卫生科技领军人才发展潜质的优秀中青年创新人才给予一定的滚动支持,对工作成绩突出,符合其他层次推荐范围和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参与推荐,入选后进入相应层次培养管理;对年度考核、3年期考核不合格的中青年创新人才,省卫生厅将给予警告;对5年中期、10年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将停止拨款,取消资格。经费额度由卫生厅再行调配。
省卫生厅对中期、期满考核支持措施力度大、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期末考核支持力度不大、不按规定落实培养措施、考核不合格者,2年内取消申请省卫生厅相关计划项目资格。
第十六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因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道德规范、科研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资助和资格。
第十八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者,所在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提交阶段总结,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