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科〔2010〕50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科技领军人才培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河南省卫生科技领军人才培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河南省卫生科技领军人才培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国内一流水平的医学专家、卫生科技领军人才,打造高水平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带动相应学科建设,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生科技领军人才(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并在相关学术领域里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的专业技能,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本细则中领军人才为“河南省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工程”)中评选出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省卫生厅对领军人才培养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5年为一周期,进行跟踪评估,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增补和淘汰。
第四条 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措施
第五条 通过重点扶持,力争用5年时间,在我省56名领军人才中培养出本土院士,2–3名“中原学者”,5名左右在有关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医学杰出人才。
第六条 领军人才享受“创新人才工程”卫生科技领军人才待遇。建设周期内每年给予每位领军人才科研经费5万元,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给予科研配套经费,每年给予5–10万元岗位津贴。
第七条 “创新人才工程”专项经费单独设帐,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参与“创新人才工程”建设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明确主管部门,设立联络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进展情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培养对象的个人情况和所在单位发展的需要与每位领军人才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领军人才入选人员所在单位要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改善领军人才的生活条件,解除领军人才后顾之忧。对领军人才提出的有关工作、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领军人才通过竞争承担国家和省内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支持他们负责学科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方面给予领军人才充分自主权,并在申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给予领军人才充分的科研自主权,优先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出国进修,优先使用实验室,优先推荐入选到各级学术团体任职。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周期期末考核。年度考核由建设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于每年年终考核,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每一年度12月底前,领军人才应向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包括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取得成绩及存在问题、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考核后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无故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者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和周期期末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核。建设单位的支持管理情况纳入评估考核范围,主要考核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期中、期末考核评估重点是目标完成情况、专业成就、学术影响力、人才培养、新技术引进实施、科研水平等。
第十七条 期末评估考核主要指标。在目标完成基础上需具备以下指标:
(一)专业成就
专业能力拔尖,技术水平有一定影响力,得到同行广泛认可,在疾病的防治方面达到省内权威、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水平,引进或创新省内领先技术3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省外会诊次数居全省前列。
(二)学术影响力(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本人或团队核心成员被评为“中原学者”及以上学术职务;
2、本人或团队核心成员被聘为国家部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本人或团队核心成员成为国家科技项目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
4、以项目主持人身份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5、本人或团队核心成员入选国家相关专科学会承担常委及以上学术职务。
(三)人才培养(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培养出2名以上博士或选派2名以上团队成员赴国外一流大学或医疗卫生机构研修;
2、培养出1名卫生科技领军人才、1名以上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3、本人或团队核心成员被聘为“省管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本人或团队核心成员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卫生科技领军人才入选人员领导的团队入选为省卫生厅或其他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
(四)论文论著发表情况(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5篇中华系列杂志论文;
2、10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杂志论文;
3、3篇论文被SCI或EI收录;
4、1篇被SCI或E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4.0。
(五)学术交流情况(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1次或国家级学术会议1次;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或专题会议宣读论文1次;
3、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或专题会议宣读论文3次。
领军人才在上述某一项考核指标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者,以上考核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中期考核评估指标参照期末指标确定。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5年为一周期。凡符合条件者,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上报省卫生厅,经专家评审确定。对已评审出的领军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停止拨款、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资助期限结束前3个月内,领军人才应认真撰写《“创新人才工程”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专利申请、应用情况、社会经济效益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期中、期末,省卫生厅组织对领军人才进行评估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奖励,或给予警告、取消资格等决定。对评估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对中期、期满考核支持措施力度大、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期末考核支持力度不大、措施不力、考核不合格者,2年内取消申请省卫生厅相关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领军人才因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有违反道德规范、科研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资助和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所在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提交阶段总结,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河南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