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科〔2010〕42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引进、推广”卫生科技发展战略,河南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设立河南省卫生厅医学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为规范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项目应根据我省卫生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需要设置,具体由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负责组织论证并报厅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不得任意设置。如计划项目需调整、撤销或更名,也应报经厅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三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原则为: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计划项目面向卫生科技发展战略及卫生工作重点,鼓励创新,力求突破;
(二)明确责权,规范管理。计划项目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经费审计制度、计划项目统计调查制度、项目验收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等基本制度;
(三)定期评估,注重绩效。定期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进一步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计划项目分类
第四条 按照项目的性质,共分4类。
(一)省部共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对重大疾病、重点领域、关键性技术研究加大支持力度,经卫生部专家评审论证后,推荐列入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计划,同时列入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对于国内首先引进,符合国家技术准入要求,可望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进行一定改进和创新的新技术引进项目,可申报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鼓励开展多学科、多部门联合攻关研究。
(二)普通科技攻关项目
重点支持面向临床实际需要开展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鼓励对疾病防治工作新思路、新技术进行探索,在项目实践中支持、培育、发现人才,促进学科水平建设。
对于省内首先引进,符合国家技术准入要求,有望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进行一定改进和创新的新技术引进项目,可申报普通科技攻关项目。
(三)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
与我省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重点和当地卫生资源状况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普及性和较好社会效益的适宜卫生技术。申报技术必须是已经实践证明具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和相对先进的特性,适合县级及以下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其配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生产并进入市场。
鼓励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与基层单位联合申报,资助经费中的50%以上须用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重点支持围绕我省卫生工作重点,服务于卫生工作当前或长远决策和管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开展的综合性研究。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详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重大和普通科技攻关项目
申报重大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国家相关研究领域具有知名度,并已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立题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先进合理,技术路线具体可行,目标明确,有望获得国家级高水平成果、立项和论文在SCI等收录。申报普通科技攻关项目要求项目设计合理,技术路线可行,目标明确,通过研究可望获得一定突破,有进一步争取更高层次研究支持的科研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医学科研院所及部分有条件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具备较强的科研、医疗和培养优秀人才的综合实力;
3、重大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1年以上国外学习、工作经历;普通项目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学历、职称相适应的外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
5、具有能够代表该学科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或论著;
6、重大项目应紧跟国际医学相关领域研究前沿,有望在关键技术或研究点获得突破,研究结果可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普通项目研究应具有创新性,研究结果可望填补省内空白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提高我省防病治病能力,提升相关专业科技能力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研究方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具有较好的实验及临床研究基础;考核指标科学、具体、可行;
8、申请重大项目者须进行申报查新并提供查新报告。
新技术引进项目申报条件同上;软科学研究项目参照普通项目申报条件执行。
(二)科技推广项目
1、申报单位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及卫生管理部门;
2、申报单位具备完成成果或技术推广应用要求的基础条件;
3、卫生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可申请;
4、鼓励各基层单位自行引进和推广,对部分重大项目,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适当启动经费;
5、所推广项目应技术先进、成熟适用,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证明效果可靠,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三) 研究所用医学实验动物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合格证书。
(四)研究内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其伦理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研究。
第六条 优先支持范围: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5岁及以下医学科技人员承担各类科技项目;
(二)对引进和重点培养的优秀科技人才,首次申请项目时给予一定倾斜;
(三)既往获得立项支持并在省卫生厅获得科技成果奖励。
第七条 凡已承担卫生厅计划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 充分利用国内外医学科技资源进行高水平项目联合研究。与其它单位联合申报项目时,应明确项目主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产权归属,并以合同形式确立合作关系。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按照所申报项目类别,认真填写《河南省医学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项目申报实行全行业管理,归口推荐。高等院校由各高校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各省辖市卫生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申报。各卫生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申请人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三)项目申报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供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使用;
(四)卫生厅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其主要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评审;
2、对未立项项目提出意见及建议;
3、对存疑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4、在兼顾合理布局,全面评审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五)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由形式审查、初审、复审、答辩评审和终审五道程序组成。卫生厅科技办公室负责项目形式审查;初审由同行专家评审;复审由复审专家评审;答辩评审、终审由评委会会议评审。评审结果公示30日后确定。
第十条 评委会成员不承担当年计划研究项目。项目评审中,如出现与专家组成员有利益关系的情况,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由省卫生厅、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负责综合组织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招标计划;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根据执行情况确立下年度项目转归;
(四)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
(五)负责审核批准已立项计划项目的调整;
(六)探讨医学科技项目管理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政策、资源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二)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经费管理工作;
(三)配合省卫生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五)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绩效评估及其它有关工作;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须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审核批准,方可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政策、资源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二)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客观、详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经费使用相关报表;
(四)接受并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六)提交项目结题、绩效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遵守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按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实施研究计划;
(三)及时报送与其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申请书、项目进展情况和其它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
(四)研究中有重大科技进展或发现时,及时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五)如涉及人体研究,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并注重医学伦理原则,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
(六)如涉及准入技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保证研究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省卫生厅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以不低于1:1的资金进行匹配支持。省卫生厅可将项目总经费的3%-5%用于计划项目管理工作。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计划项目研究。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建立专项核算帐户,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于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所拨经费。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
第二十一条 凡已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视同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或成果鉴定证书为基本依据,验收采取会议、书面报告、现场演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或合同到期后提交项目《验收表》、技术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经单位自查,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卫生厅。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目标者,应向省卫生厅提交延迟计划申请,获准后方可延迟。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凡有以下情况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计划任务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所提供材料无法确定真实可信;
(三)无确切理由延迟研究进度,且完成时间延后1年以上者;
(四)配套经费不到帐或使用存在违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研究进度延迟的项目,第一年未能通过验收者,视情况予以中止或于下年度进行二次验收,如仍未通过,撤销其项目编号,其经费额度由省卫生厅再行调配,第一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本计划项目申报;由于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使项目无法进行,或项目下达后未实施者,一经查实,由省卫生厅下达撤销项目决定,撤消其项目编号,第一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本计划项目申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是卫生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理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文档材料应按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各类数据文件的完整、齐全。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研究中或结题时产生的科技成果,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所产生的著作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须标明“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
第二十八条 卫生厅对项目研究中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有突出贡献的卫生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具有发展前景、管理科学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延伸研究内容和追加研究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河南省医学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