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科〔2010〕39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高等院校,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医学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河南省卫生厅设立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为使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规范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包括:
(一)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第三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进行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引进,促进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河南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河南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医学科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获得重要发现的医学科学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医学应用技术成果;
(三)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先进医学科技成果,做出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医学推广成果;
(四)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医学技术开发成果;
(五)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医学软科学成果;
(六)公开出版发行两年(含两年)以上,图书成品质量符合国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优质品或者良好品要求的医学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类和科普图书类;
(七)正式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卫生技术标准。
第七条 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授予在医学新技术引进和应用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学工作者和单位。
第三章 医学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申报:
(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
(二)高等院校;
(三)各省辖市卫生局;
(四)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第九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负责,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医学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授奖1次。
第十二条 医学科学技术奖由河南省卫生厅对获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金,获奖单位对主要完成人员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医学科学技术奖应记入获奖者的个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河南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鉴定与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