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科〔2010〕38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学科学
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高等院校,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新技术引进和适宜卫生技术推广,提高防病治病能力,促进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新技术引进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五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获奖项目不得以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的名义进行产品广告。
第七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河南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重要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
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授奖依据其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所称 “医学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紧密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完成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医疗新技术和方法,对疾病防治有重要价值。
授奖依据其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其总体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和实用性,已获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对医学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三)所称 “医学推广成果”主要是指通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或适宜卫生技术,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授奖依据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的创新程度及对医学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四)所称“医学技术开发成果”是指在医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材料和设计并推广应用。其中产品包括各种医疗仪器、设备、器械以及新药品、生物新品种;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授奖依据其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五)所称 “医学软科学成果”主要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和手段,为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及卫生事业发展决策服务所取得的成果。
授奖依据按照软科学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学价值及其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科研规模和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六)所称 “医学科技著作”特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医学科普作品。包括科技专著类和科普图书类。
其中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不属于奖励范围。
授奖依据其创新性、创作编辑难度、科普作品的成品质量、社会效益、普及程度及示范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七)所称“卫生技术标准”是指被国家相关权威机构确定为行业或地方标准,并实施两年(含两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并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六条 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开发、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医学科普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应对优秀医学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的贡献。
第二节 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第十七条 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属自然科学范畴的新技术,并已得到同行承认,技术机理明确。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医学新技术引进和应用创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新技术属省内首家引进开展,填补我省同类技术空白,技术指标处于省内领先的医学新技术;
(二)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思路、原理或方法上有创新和改进,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在本单位已实施一年(含一年)以上,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且相关技术论文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四)积累了一定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证明已熟练掌握该技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已获得相关技术准入资格,符合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规定,并得到所在单位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依据是否为国内或省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所处的水平,对解决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具有的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对促进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以及论文发表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医学新技术引进、实施、再创新、推广应用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在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提供经费、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新技术引进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学者和主管领导组成,设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为完善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12–20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受理项目的学科分类,奖励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评审组,具体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规则;
(二)负责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公示、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三)负责组织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
(四)宣传优秀科技成果,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 申 报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列申报单位的申报工作,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是:
(一)高等院校、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成果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申报;
(二)各省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成果的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统一申报;
(三)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成果通过各省辖市卫生局申报;
(四)其它行业的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可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或通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项目应分别填写统一格式的《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书》,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河南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应具备的申报条件:
(一)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和新技术引进成果;
(二)医学技术开发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医疗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完成市场准入,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四)医学科普作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卫生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两年(含两年)以上;
(六)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
第三十条 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申报须间隔一年。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一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一)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根据需要设置评审组;
(二)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采取统一标准,通过评分提出一等奖建议候选项目名单,二等奖和三等奖建议获奖项目名单;
(三)一等奖候选项目通过现场答辩,再从中遴选出一等奖建议获奖项目。
第三十四条 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撤出奖励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公示期满后,不得再提出撤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完成人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推荐或申报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或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或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推荐或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出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进行奖励。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由河南省卫生厅确认、发布,对获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励证书。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对主要完成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应记入获奖者的个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