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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2-07 来源: 科技办 字号:【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科〔2010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河南省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卫生系统高水平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的平台,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依托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机构的科研平台,应当列入所在机构重点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省卫生厅的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卫生厅是实验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实验室的立项、重组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指导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与考核。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科技、人事、财务等多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实验室提供运行及开放经费、后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在资源分配上特别是在人事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四)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五)抓好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卫生厅做好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等重大发展意见,并报省卫生厅。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七条 实验室的设立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评审、批准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考核评估、调整等。

第八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在所属研究领域居省内领先水平,具有明显特色,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具有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二)具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强的领导集体,有在国内具有一定科技竞争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人员,有一套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合理面积的研究场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实验室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并相对集中;实验室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一般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单位重点实验室或省卫生厅批准建设的重点学科,并有3年以上的运行时间;

(六)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河南省卫生科技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实验室时,应由依托单位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及《河南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同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卫生厅。

第十条 省卫生厅科技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室,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建设;对于批准建设的“河南省医学重点实验室”进行公布、授牌。

第十一条 获批准的《河南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实验室申请书》是实验室建设与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照“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开展工作。对确定的重点实验室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实验室应在每年年底对照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视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5年。建设期满,省卫生厅以多种形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估。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二)人才梯队建设情况;

(三)经费投入情况;

(四)所承担科研、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任务取得的绩效及对实验室的促进情况;

(五)对提高我省医学科技水平所发挥的作用;

(六)依托单位管理制度建立、措施实施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四条 对通过考核的实验室,在建设周期结束时,自动转入下一轮建设;对未通过考核的实验室,将给予1年整改时间,次年考核仍未合格者,取消其实验室资格并全省通报。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技术与信息技术,努力探索新型、高效的科研管理形式,构建开放的科研与人才培养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六条 根据医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绩效,省卫生厅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有权对实验室进行重组、调整、撤销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确实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者,应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依托单位同意,按程序报省卫生厅核准。

第五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领域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安排,审批开放性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一线工作的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委员不少于1/3。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由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实验室主任可聘请流动研究人员参与课题研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需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经费和开放课题。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开放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由实验室主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以实验室名义申请并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相应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研究内容的工作成果,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相应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完成省卫生厅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实验室不得设立实体和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如需发布其承办的省卫生厅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卫生领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事先应当征求省卫生厅意见,做出宣传计划进行宣传,防止新闻资源的浪费或被歪曲、误解。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省卫生厅名义或省卫生厅课题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如需以个人名义对外公布,必须声明属个人学术观点,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提倡国外、国内、单位与单位共建实验室,鼓励国内外、省内外政府、非政府机构、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并对外开放;要积极开发与利用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资源,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服务;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认真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注重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对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对研究过程进行伦理监督,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卫生部、省科技厅相关规定的申报条件,考评中考核优秀的医学重点实验室,省卫生厅择优支持其申报卫生部和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由省卫生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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