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科〔2010〕43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
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与管理,使其健康发展并在医学科技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依据国家关于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是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与需求,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卫生科技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及新技术引进与推广的重要基地,是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使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个别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目标是:使一批具有地方突出特色的学科在总体水平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向重点学科转化,为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撑。
第四条 河南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支持情况,奖优汰劣。
第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按照单位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卫生厅与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建设目标,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建设措施。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5年为一周期。至2015年,计划建设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各50个左右。争取使一些医学重点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优势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逐步形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医疗特色。
第七条 聚集、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学术思想活跃、学科知识面广、科技攻关能力强、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医学科技队伍。
第八条 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把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成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示范基地、学术交流平台及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范围:全省医学高等院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及民营、厂矿、部队等其它行业的医疗卫生单位。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根据当年下达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所要求的条件:
(一)医学重点学科
1、具有3–5个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标志性医疗卫生技术,学科总体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
2、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申报学科人员的学历结构中博士学位不低于2名,硕士学位者应占80%以上;
3、已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重大研究项目2项;
4、取得省卫生厅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成果转化成绩显著;
5、已发表SCI、EI收录科研论文2篇,其中1篇影响因子不低于3.0或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杂志发表科研论文5篇;
6、学科带头人具有学术造诣精深、在国内乃至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一般应为博士或硕士生导师,正高级职称,年龄在60岁(含)以下,在省级学术团体任副主委(含)以上学术职务;熟练掌握本专业先进诊疗技术,具有丰富的诊疗经验,是省内相关专业技术带头人;
7、具有良好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和完善的培养计划;
8、学科平台条件居省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有较强的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9、学术气氛浓厚,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
10、有健全的学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对于个别技术特色明显、确实具备省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医学重点培育学科
1、具有2–3个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标志性医疗卫生技术,可达省内领先水平;
2、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申报学科人员的学历结构中硕士学位者应占30%以上;
3、已主持厅级科研项目2项;
4、取得省卫生厅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含)以上,成果转化成绩显著;
5、已发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杂志科研论文2篇;
6、学科带头人具有学术造诣精深、在省内乃至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正高级职称,年龄在55岁(含)以下,在市级以上学术团体任副主委(含)以上学术职务;熟练掌握本专业先进诊疗技术,具有丰富的诊疗经验,是本市相关专业技术带头人;
7、具有良好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和完善的培养计划;
8、学科平台条件居省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有较强的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9、学术气氛浓厚,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
10、有健全的学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对于个别技术特色明显、确实具备省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聘请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委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核评议,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确定 “河南省医学重点学科”、“河南省医学重点培育学科”,进行公布、授匾。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各建设单位对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应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保证建设的顺利实施。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申报卫生厅科研项目时,评审立项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所在单位制定建设规划,确定科研主攻方向、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总体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经费投入,明确考核验收指标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对照建设目标责任书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视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5年建设期满,省卫生厅以多种形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过程、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
(二)所承担的主要防治、科研、培训任务取得的绩效,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人才梯队建设及培养情况;
(四)经费投入情况;
(五)对提高全省医学科技水平所发挥的作用,包括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推广等;
(六)建设单位管理制度建立、措施实施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对通过考核的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在建设周期结束时,自动转入下一轮建设;对未达到考核目标和指标者,将给予1年整改时间,次年考核仍未合格者,取消其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资格并全省通报。
第十八条 鼓励建设绩效特别优秀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申报下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