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是推动我省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力量。为加强对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是指根据已有条件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附设于高等院校、大型综合或专科性医院、卫生防疫部门及妇幼保健院等卫生单位内,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工作,不具法人地位的医学科研机构。
第三条 成立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的目的和任务
(一)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是医学科研的重要阵地,它的建立有利于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集中自身优势,更有效发挥人才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有利于我省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增强所在单位科技竞争力,更好地发挥科技工作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二)为有计划、有重点培养和引进医学科技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进而增强医学科技综合实力。
(三)为医学科研多渠道、多层次、多学科间的学术合作与交流提供场所,从而促进医学科研的发展和提高。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四条 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力求精干,规模不宜过大,10人左右可建立研究室,20人左右可建立研究所,研究人员以从所在单位中选择为主,可专职也可兼职,其编制由所在单位统一调配。
第五条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其研究的主要课题或项目有较为活跃的学术思路,并具创新性、前瞻性,符合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与我省或所在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方向、重点开展的技术研究或项目相一致。
第六条 有能够代表我省或所在地区科技水平的成果或论著。
第七条 有学术水平较高、能够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学术带头人。
第八条 具备合理的人才梯队。所需专业人才及其他各类人才间的比例关系、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等配置适当,能够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 有一定的科研设备条件及实验室条件,从事临床研究的机构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病床。
第十条 有基本的医学信息来源,能够及时掌握学术动态,避免研究工作的低水平重复。
第十一条 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所在单位要在资金、设备、人员、研究时间、实验室、实验动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或保证。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二条 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统一编号、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根据当地医学科技发展的需要和中、长期规划,统一安排,统筹规划。
第十三条 依照《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登记编号说明》(见附表),凡名称冠以“河南省”、“河南”、“豫”字样而不冠所在地名的省级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附设性科研机构,由河南省卫生厅审批登记。凡名称冠以“××市”字样而不冠所在地名的市级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由各省辖市卫生局审批登记,同时报河南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除挂省名的机构遵循上述原则规定外,其他均由各院校审批登记,同时报河南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五条 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机构以所在单位正式文件提出设立申请,按照格式填写《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学术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
(二)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组建相关领域专家评审组对《申请表》内容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评估。
(三)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综合专家评审组意见,出具《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获准设立的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由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发文批复,列入我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名录,并予以公告。
(四)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登记申请表。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高等院校可参照省级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结合本地区卫生科技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经费以单位自筹、科研课题经费投入、科技合作等多渠道筹集解决。
第十八条 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实行研究所长(研究室主任)负责制,由所长或研究室主任负责协调各研究课题组的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实验设备等方面的配置。可在内部建立由主要技术骨干及省市同行专家组成的管委会,负责研究计划的审议、研究方案的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中长期从事科研工作的研究人员,其技术职务可在原专业系列进行评定,也可在研究系列中申请获得与之相对应的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在申报各级各类课题或实验室时,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与独立科研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实行重大进展报告制度,即所承担的研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时,应及时填写《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重大进展报告表》(见附表)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的自主性撤消、合并及变更名称、研究方向等登记事项的,在经所在单位核查后,于30天内向主管部门填报《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作为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协调部门的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应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等。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对获准成立的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采取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其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合格者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