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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9 15:53 |
作者:孟慧芳
时间: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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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医改办文件 豫卫药政[2012]3号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医改办: 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按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有效降低了药品价格,规范了药品采购使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些特色专科因用药范围限制,业务开展受到影响,给患者带来不便。根据“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为方便群众就医,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稳定发展,决定暂时允许专科特色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临床需求增加配备和使用少量非基本药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增加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50种(按照药品通用名计,下同);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30种;增加配备的非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应当在《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和河南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选择。 二、严格遵循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专科特点和临床需求,以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为原则,提出所需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品种(含剂型、规格)名单,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改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批准后实施,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改办备案。 三、严格零差率销售。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执行省增补药物的相关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并纳入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采购配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改办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对超范围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以及加价销售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问题、建议,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和省医改办。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医改办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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