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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监督函〔2016〕11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批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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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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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监督函〔2016〕11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转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 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6〕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201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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