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爱卫办函〔2016〕21号
全国爱卫办关于做好健康城市建设
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健康城市建设科学、规范开展,全国爱卫办委托相关单位,制定了健康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在前期开展评价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评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康城市建设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评价工作是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和有力工作抓手,通过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评价,可以动态评价各地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效果,指导各地不断完善和调整健康城市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更加科学规范地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健康城市建设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健康城市建设的数据报送和总结评价等工作。根据本次评价结果,我办将组织编写首部中国健康城市建设白皮书,并在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国际健康城市市长论坛上发布。
二、评价工作的组织
全国健康城市建设评价工作由全国爱卫办委托复旦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健康教育中心承担,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复旦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形成评价工作报告。全国爱卫办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健康城市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等工作。
三、数据填报和资料报送要求
(一)全国健康城市建设评价的对象为国家卫生城市,非国家卫生城市不纳入本次评价工作范围。直辖市按国家卫生区参与评价。
(二)每个国家卫生城市(区)要填报《健康城市评价数据报表》(附件1),填报具体要求请见《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一览表》及填报注意事项(附件2)。各城市(区)还应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健康城市工作的文件;
2.健康城市发展规划;
3.健康城市评价报告;
4.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5.其他健康城市建设政策文件或特色亮点材料。
如尚无上述材料,请予以说明。
(三)各省(区、市)爱卫办要对辖区内每个国家卫生城市(区)提出健康城市建设情况的评价意见(表格模版见附件3)。
四、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健康城市建设涉及多部门的工作职责,评价指标也来自各部门的工作考核指标,各省(区、市)爱卫办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国家卫生城市(区)对评价数据进行填报,并客观真实地对各个城市(区)的工作进行评价。各城市(区)爱卫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将评价数据和需上报资料逐项分解到具体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和资料的收集审核,确保数据资料完整准确。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疾控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全国爱卫办近期将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培训班,请各省(区、市)爱卫办派员参加。
五、报送方式和时限要求
评价相关表格资料电子版请自行下载,邮箱为jkcspj@126.com(登录密码:64255877)。请各省(区、市)爱卫办收集汇总各城市表格和材料后,于8月31日前报送至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也可通过邮件报送,邮箱为jkcspjfk@163.com。
全国爱卫办联系人:罗春竹、王 璐
联系电话:010-68792660、68792663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联系人:柴 燕、卢 永
联系电话:010-64263546、642558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12号楼405室
附件:1.健康城市评价数据报表
2.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一览表及填报注意事项
3.健康城市建设工作评价意见表
全国爱卫办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