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ealth Commission of He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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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0-01  来源:职业健康  字号:【

 豫卫职健〔2021 〕10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我省有机溶剂使用范围广,接触人员多,极易发生群体性职业中毒事件,严重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近年来,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有机溶剂导致的职业中毒时有发生。为有效遏制职业中毒事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排查使用有机溶剂的职业病危害隐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用人单位在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作场所和作业岗位设置并完善通风排毒设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做好劳动者个体防护,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性中毒危害。

二、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重点检查制鞋、箱包加工、皮革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电镀、假发加工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

三、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和部门监督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检查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二)有机溶剂的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查看是否获取并保存有机溶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检验报告、有机溶剂存储及使用中的管理。

(三)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设置、运行及维护情况。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设置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有机溶剂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使用有机溶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九)接触有机溶剂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管理情况。

(十)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健康档案建立情况。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检查时间

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防控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指导督促有关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二)严密组织。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结合实际,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做细做实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要求、重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重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及完成时间节点,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确保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顺利进行、按期完成。要将专项检查同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效能;同服务企业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优先采用无毒、低毒的工艺技术及原辅材料,提升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和水平。

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组织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技术难题,为全省有机溶剂用人单位职业危害专项检查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督导组,采取明查暗访、警示曝光等方式,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摸清底数。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抓紧核实、更新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数据,全面掌握本地区相关用人单位的数量、所属行业领域、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有机溶剂岗位及人数、使用有机溶剂的种类及用量等基本信息,并登记造册,建立完善基础档案。

(四)全面自查。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专项检查内容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期整改到位。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改善工作场所环境,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用人单位自查情况及行业类别、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有机溶剂岗位及人数、使用有机溶剂的种类及用量等基本信息(见附件3、4)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

(五)监督检查。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有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机溶剂或隐瞒使用有机溶剂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对使用有机溶剂工作场所未设置通风排毒设施或通风排毒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对使用有机溶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一律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开展自查自纠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严防违规生产引发中毒事件。

(六)认真总结。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县(市 、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举一反三查问题、千方百计抓整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汇总情况,每月月底前上报进展情况,2021年12月30日前将总体工作开展情况(见附件1,2)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请各地迅速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

联系人:王玉瑞   联系电话:0371-85961080

邮箱:hnwjwzyjkc@163.com

 

附件:1.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4.用人单位使用有机溶剂自查表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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