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如下咨询内容,因河南省政务网,信息丢失,故重新咨询 致河北卫健委: 区域内医疗机构,拟引入低剂量骨龄仪,该设备已获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备案文号:浙环辐备[2021]002号),该备案表预计在国家生态环境部公示后,全国范围内生效,无需获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同时依据《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附录a2.1 a)1)条款,上述骨龄仪满足豁免监管要求,100cm处,不超过1.18usv/h; 请问贵单位:若国家生态环境部公示后,医疗机构使用该设备是否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若不要,是否经过培训的儿科医务人员是否可以操作设备? 备注: 同样的问题本人向四川、江苏、浙江省卫健委咨询后,他们均认为无需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请联系我获取附件。 盼望回复。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放射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该设备经国家生态环境部批准豁免后,无需获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该设备不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该设备操作人员不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