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ealth Commission of He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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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57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  时间:2021-07-19  来源:  字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建立相对中立的医患纠纷投诉受理机制”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相关工作情况

  (一)关于政府牵头探索建立相对中立的医患纠纷处理投诉受理机构

  2018年,国务院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指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我省积极落实相关制度要求,目前全省17个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均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县(区)级人民调解组织也在不断扩大区域覆盖比例;共有654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

  (二)关于授予医患纠纷受理机构仲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只有医患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同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各仲裁委员会均可以受理仲裁。

  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医患双方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极为少见。2019年,全省全年共受理仲裁案件11406件,其中医疗纠纷赔偿0件。2020年,全省全年共受理仲裁案件8744件,其中医疗纠纷赔偿1件,标的额9万元,为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办理。作为全省办理仲裁案件比较多的仲裁机构之一,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成立了医患调解中心,所办理医患调解仲裁案件数量极少,标的额较小。而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为医患矛盾随时都有可能爆发,只有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固定矛盾,固定赔偿金额,并确认仲裁,才能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处理时效上并没有优势。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力发展医患纠纷仲裁仍有一定难度。

  (三)加强法制建设,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风气

  2020年9月1日,我委起草的《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省政府正式印发施行。《办法》从强化源头防范、减少医疗纠纷,坚持依法处置、化解医疗纠纷,严厉打击伤医行为、优化医疗环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等方面完善了预防和调处医疗纠纷制度保障。我委积极协同宣传部门,正确把握宣传教育和舆论导向。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经济报、河南商报、大河健康报、东方今报、大河健康网等多家主流媒体不断加强卫生行业先进典型及医学科普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医学的局限性、实践性、风险性和未知性,引导形成科学就医理念和行为,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形成了电视有声、电台有音、网络有信息的良好氛围。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重点报道,大河报整版刊发报道《患者飞踹,医生甩开致其骨折需担责?驻马店中院二审宣判:医生属正当防卫,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又推出相关报道,通过全面、细致的讲述,引导全社会深刻认知医生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倡导依法、合理维权,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下一步工作

  您的提案对于妥善调处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适时探索建立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的医疗纠纷受理处理中立机构,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赋予中立机构一定的裁量权,以妥善化解医疗纠纷,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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