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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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丨关于公职人员“经商、兼职、招商引资”相关疑难问题的官方答复汇编
作者:机关纪委  时间:2022-12-26  来源:摘自《纪检监察工作常用法规实用全书》  字号:【

  涉公职人员相关疑难问题答复合集:

  答复一: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2010年3月30日 保监厅函〔2010〕111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单位是否可以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10〕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六条规定了“个人人身保险只能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做为投保人,用个人人身保险条款为个人投保。”新《保险法》的施行并不影响该条效力,请你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答复二:领导干部能否出售创作的书法作品

  中纪委审理室关于青海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能公开出售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书法作品的请示》的答复意见(2004年2月4日,中纪审〔2004〕3号)

  青海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你室《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能公开出售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书法作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党风廉政建设室意见,现答复如下:

  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公开出售其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书法作品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在出售书法作品时未利用职权、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但是,在实践中,如果买方是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服务管理对象,就很难保证其作品的推销、出售不受其职权、职务或地位的影响。因此,在许可这种行为的同时,应对此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和要求,如加强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等,便于组织掌握。

  就你们请示的问题来看,根据有关禁止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要求,如果范某某同志并未利用其职权、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出售本人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书法作品,则不宜视其为违反党员干部不得经商的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答复三:领导干部退休后能否接受企业聘任

  中央纪委关于对《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退休后能否接受香港股份制企业聘任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6月12日 中纪办〔2002〕130号)××纪委

  你委《关于国有企业导人退休后能否接受香港股份制企业聘任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利用原任职务的影响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公共利益。《请示》中所述J公司(在香注册的一家香港全资股份制公司)与G(集团)公司是两家利益独立的公司,业务上存在重叠和竞争关系。该同志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正局级党员领导干部,从G(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岗位上退休后,立即担任J公司的顾问,实践中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因此,我们认为该同志接受J公司的聘任的问题,应遵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规定。

  答复四:退休干部能否接受下级机关聘请领取报酬

  中央纪委关于对《行政机关刚退休干部能否接受下级行政机关聘请领取报酬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7日 中纪法函〔2002〕1号)

  中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

  你们于 2001年12月24日送来的《关于行政机关刚退休干部能否接受下级行政机关聘请领取报酬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 号)和 2000年12月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公报中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从业规定的有关精神,我们认为,上级行政机关刚退休的干部私自接受下级行政机关的聘请,担任“信息顾问”并领取报酬,是不适宜的;下级行政机关擅自聘请上级行政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担任工作,也是违反现行干部管理制度的。这种行为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容易产生腐败,应当予以纠正。

  答复五:地方政府可以发放招商引资奖励吗

  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2001年12月19日 中纪办〔20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中央企业纪工委,军委纪委:

  最近,有纪检监察机关来函来电请示,一些地方政府为加速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政策,按照这种政策,有的党政干部以至领导干部,由于引进资金、项目获取了按引进资金总额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提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党政干部是否应当获取这种奖励?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对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上列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中,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一些地方已经发布并适用于党政干部的奖励政策中,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的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相抵触的内容,与本答复所提要求不符的内容,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今后,地方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

  答复六:驻外人员可以从事当地的股票交易吗

  中央纪委关于中共外交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两办”通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驻外人员,驻外人员个人是否可从事当地的股票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9月21日 中纪法复〔2001〕2号)

  中共外交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你委《关于“两办”通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驻外人员,驻外人员个人是否可从事当地的股票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由外交部管理的驻国外和驻港澳地区的外交人员,属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十条所称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适用于上述驻外人员。

  二、关于上述驻外人员可否从事驻在国家和驻在地区的股票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应由外交部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对外交人员纪律方面的一项要求,作出是否允许的规定。

  答复七:高校领导干部能否入股高校后勤服务企业

  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纪委《关于高校创办社会化后勤服务企业有关领导干部入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11月20日 中纪办〔2000〕192号)

  中共浙江省纪委:

  你委2000年9月19日报送的《关于高校创办社会化后勤服务企业有关领导干部入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中央纪委法规室研究并征求教育部意见后,答复如下:

  高校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创办社会化后勤服务企业,是一种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当前在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高校与后勤服务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尚未界定清楚,且后勤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又以高校学生和教职员工为主,因此,我们认为,高校领导干部向后勤服务企业投资入股不利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容易产生利益冲突,是不适宜的。

  答复八:企业厂长、经理能否在党政机关兼职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企业厂长、经理在党政机关兼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6年1月10日 中纪法复〔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请示,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在党政机关兼有职务,在企业是实职,在党政机关是虚职(或挂职),其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县、处级)是否应执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多次规定重申:不准党政机关干部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含名誉职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有关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但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从党和国家的组织人事制度上说,也不准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在党政机关兼职(依法选举的和个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除外)或挂职。未经批准,借口为工作方便让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在党政机关兼职或挂职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在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职务的工作人员,均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存在虚职或实职的问题,都应当切实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制定颁布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不得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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