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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医〔2023〕6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储血点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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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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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红十字血液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供血管理,规范储血行为,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根据《血站管理办法》《河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储血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要求 本通知所称储血点是指由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划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或独立设置,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储血点。原则上,省辖市建成区不设储血点,每个县(市)可设置一个。储血点工作人员、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必须符合《河南省储血点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满足工作需要。储血点名称为“XX中心血站(血液中心)XX县(市)储血点”。 二、主要职责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每周编制计划用血量报属地血站(血液中心),合理储存足量血液;负责血液的储存保管、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的供应;及时收集反馈影响输血安全的问题;协助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流程 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储血点规划设置后,由属地血站统一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www.hnzwfw.gov.cn)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线上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也可持纸质材料直接到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河南省储血点基本标准(试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后,在属地血站《血站执业许可证》副本中进行登记。 四、监督管理 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血站负责对所属储血点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血液供应。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储血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储血点完成首次批准登记后,纳入所属血站再次执业登记评审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储血点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核登记。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县(市)供血库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储血点基本标准(试行).doc 2023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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