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ealth Commission of He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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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应急【2024】2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2024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7-24  来源:  字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我们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7月15日

  河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引导并带动全省卫生应急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河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由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河南省疾控主管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省级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上述5类队伍由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河南省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省级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省、市两级医疗卫生等机构,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三条 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第四条 省级队伍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省内、辐射周边”的原则,根据省情和突发事件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卫生应急队伍。各地要强化队伍指挥调度、组织协同,开展实战化训练演练,注重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队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五条 省级队伍要贯彻“以健康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加强医防协同、中西医协同,强化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判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等培训,有效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管理办法由河南省疾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以下所称省级队伍均不含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队伍的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委托省级或市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具体承担省级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省级队伍承建单位须为三级甲等医院,省级专业应急救援基地、中心及省级以上医学中心、省级以上区域医疗中心所在单位优先。

  省级队伍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评估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承担省级卫生应急任务并履行相应职责。依托我省组建的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直接纳入省级队伍,承担省级卫生应急任务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省级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应急管理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每队20人以上,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每支队伍配20人以上的后备人员(队员构成要求见附件1)。

  第九条队员遴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十条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所在部门推荐、承建单位审定(承建单位为市级的还需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 (队员审批表见附件2)。对于超龄(大于60周岁)、身体状况或者工作调整不满足应急救援任务的队员应准予退出队伍,承建单位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终止任用(承建单位为市级的还需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队伍应加强装备建设和各项应急预案、标准操作指南制定,队伍功能应满足以下最低标准:

  紧急医学救援类:每天能开展10台以上损伤控制手术,每天能接诊100名以上急诊和门诊患者,开设10张以上留观病床,重点加强创伤处理能力;实现7天自我保障。

  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每天能完成500人次以上的实验室检测,每天能接诊100名以上门诊患者,具备2例以上重症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紧急处置能力;具备隔离转运能力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能实现5天自我保障。

  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能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毒物采样与快速检测、中毒救治指导、健康监护等,实现3天自我保障。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能够开展伤员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测、局部和全身去污洗消、内外照射患者剂量估算和医学救治、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健康教育和现场心理救援等,实现3天自我保障。

  中医应急医疗类:具备传染病检测、应急处置和转运能力,每天能接收100名门诊和急诊患者,可开展损伤控制手术2~3台,重点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疾病的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救治;实现3天自我保障。

  第十二条 省级队伍应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队伍与后方指挥部的联通,加强队伍人员、装备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职责:

  (一)统一指挥和调度省级队伍;

  (二)制订省级队伍总体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三)组织指导省级队伍的培训、演练、评估、考核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指导承建单位落实执行应急任务队员经费补助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承建单位职责:

  (一)按要求组建卫生应急队伍,规范日常管理;

  (二)负责省级队伍装备的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队伍的专业培训和综合演练;

  (四)积极组织队员参与执行省级卫生应急任务,保障其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队员来自其它医院的,由派出单位保障)。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生命健康安全,为队员购置保险。

  第十五条省级队伍职责:

  (一)接受省卫生健康委调遣,参与卫生应急行动;

  (二)向省卫生健康委和承建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方案;

  (四)加强培训、演练,形成实战能力;

  (五)向公众普及医疗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六)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三)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四)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五)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有关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队伍所在单位按规定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第十七条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实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病员救治等;

  (四)参与对市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队员任期制。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应准予退出,并及时遴选其他符合条件者增补至队伍,退出与遴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立应急值守制度。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第一时间告知队长,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数据库信息准确。承建单位应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建立稳定、高效、安全的通信网络,确保救援相关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健全培训演练常态机制。承建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制订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队伍开展巡诊义诊、医疗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普及“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平急结合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应急指挥调度机制。省卫生健康委向承建单位发出调用函,由承建单位在接到命令后2小时内按照处置需要完成各项准备随时出发,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委托省辖市组建的省级队伍,在保证省级卫生应急行动需要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规范现场卫生应急处置机制。省级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加强与在现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其他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和承建单位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省级队伍完成现场工作。

  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省卫生健康委通知承建单位实施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立省级队伍考核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承建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对省级队伍及队员年度考核机制。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应急相关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考核情况、装备设备维护、运行、管理情况、参与省级卫生应急演练或执行省级卫生应急任务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承建单位参照《河南省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省级队伍进行装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要求,规范使用我省标识的内容、样式、颜色、比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队伍装备纳入承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建单位应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定期对装备物资进行维护和更新,实行专人专管,保证队伍装备物资状况良好,设备运行正常,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在卫生应急行动中,省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需要,对省级队伍装备物资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对省级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视财力给予保障。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卫生应急队员现场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者、承建单位完成省级卫生应急任务出色者,根据国家或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队员所在承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省级卫生应急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应急队员或其所在承建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后,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承建单位予以内部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豫卫应急〔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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