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规范性文件 |
豫卫中医药科教〔2024〕12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作者:
时间:2024-11-19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现将《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17日
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全省中医药强省建设大会精神,坚持以科研为牵引做优做强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根据《河南省中医药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类型包括:重大专项、重点课题、普通课题、联合共建课题等其它纳入管理的专项课题。 第三条 重大专项主要资助具有一定前期基础和研究高度,有中医药科研平台支撑,有明确学术带头人牵头,有望取得高层次项目、奖励或产生显著成果转化效益的研究。 第四条 重点课题主要资助有前期研究基础,方向明确,临床适用性强,具有显著成果预期,有较好产业前景的研究。 第五条 普通课题主要资助以中医药理论为基础,研究路线方法合理,团队科研素质较好,管理和保障到位的研究。 第六条 联合共建课题包括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结合国家和省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和科研重点规划,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省中医药科学院和有关省直中医医院联合设立,共同实施的课题。鼓励企业参与涉及成果产业转化的课题。 第七条 为支持河南省中医药科学院发展,其设立的课题,经申请可纳入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管理。 第八条 课题实施以解读和发展中医药学理论为根本,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分类指导、同行评议的原则,发扬传统中医药人才传承优势,适应中医临床诊疗活动特点,确保全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 第九条 课题管理应结合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计划项目等实施,对接省中医药科学院、河南省国家医学中心(中医类)成果转化方向,与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协同推进。 第十条 课题根据资助类型分为资助和立项不资助两类。经费源于财政专项经费、联合共建单位科研经费、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等多渠道构成,鼓励依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课题实行分层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共建单位、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课题的统筹管理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和组织课题管理工作,包括课题立项、遴选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及结项等;对联合共建单位、课题申请单位、申请人分类指导;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跟踪;研究解决课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和中期评估工作;设立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价咨询;建立并维护课题信息系统等其他工作。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合共建单位是课题的共同管理方或资助方,主要职责是:根据共建协议和主管部门要求共同设立和管理课题,对课题进行资助。 第十四条 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按机构管理权限对课题实施监督,主要职责是:协助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做好课题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财政拨付的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保障经费执行时效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是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对申请人进行推荐,对课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开展伦理审查;切实履行好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法人管理责任,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及时发现并上报课题执行中的异常情况;按照程序履行预算调整职责;配合对课题进行评估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课题申请人是课题实施的牵头人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课题申请和实施,按时参加结项验收;完整、真实地填报课题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申请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报告课题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专家委员会,依托专家委员会开展课题相关评审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医药学术发展及临床需要,每年制定和发布《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申报指南》,指导课题申请。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组织课题的申请。 第十九条 课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对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促进学术发展和成果产业转化有较大意义的临床及基础研究课题;与中医临床关系密切的其他研究课题;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足于国内前沿水平,立题依据充分,科研设计合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 (三)有一定的临床及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鼓励依托相关中医药科研平台开展研究; (四)研究内容代表省内先进水平,目标明确,一般在二至三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纠纷或争议; (六)经费预算真实、合规、合理; (七)已获得其他财政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不得以相同内容申请本课题; (八)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按相关规定开展伦理审查; (九)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病原微生物的研究课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干细胞临床研究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研究者发起的体细胞临床研究等参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有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基本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为课题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及其他条件保障,保证研究的顺利实施。与其他单位联合申请的课题应与合作单位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应是从事中医药临床、科研、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素养和职业道德,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型研究的能力,能够在课题实施期内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职能分工合理,有稳定的时间投入研究,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同一申请人牵头承担的在研课题原则上不超过2项,其中重大专项及局省联合共建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第三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立项包括课题初审、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等。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以中医药领域专家为主,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评审中综合考虑申请人及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课题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不把承担项目、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或奖励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申请书》(含支撑材料)的内容、评审情况及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实行有利害关系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年度中医药科技工作指南或重点需求,综合专家评审结果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与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签订《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任务书》,制定课题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主动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建立以课题承担单位为管理主体的过程管理机制。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课题任务书的各项条款约定,切实履行课题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课题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限于支付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开支,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其它开支。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要独立核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经费支出和预决算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经费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或协作条件,鼓励通过横向联系,在合规前提下,多渠道争取资助。 第三十四条 课题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期内,每年度须提交《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课题承担单位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 课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按计划实施或正常执行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可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课题参与人员,但基本内容和方向应保持一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如有必要,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可组织或委托专家对课题变更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承担单位应终止课题: (一)经研究证明技术路线已不可行的; (二)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四)研究工作中有明显违反科学精神和科研诚信,影响科研工作真实性的行为; (五)研究工作中有违背医学伦理,侵犯研究对象权益的行为; (六)课题脱离管理的,包括未按要求报送《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不服从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共建单位、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课题承担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的正常管理和监督;结项课题被验收专家组给予“限期整改”结论后,未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七)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 对终止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如实全面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进行报告。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情节对该课题作出终止核定或撤销处理。终止和撤销的课题,承担单位须退回财政经费和联合攻关单位经费,或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八条 在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总结,通过承担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向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总结验收报告》、课题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课题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第三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组织课题验收,课题验收由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或主持,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 第四十条 课题验收包括材料审查、会议答辩等形式,视情况也可采取现场考察等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条 课题验收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3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中明确做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四十二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四十三条 参加验收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仍需整改的,给予“限期整改”结论: (一)目标和任务未全部完成的; (二)经费执行不到位的; (三)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完整或有偏差导致难以判断课题实施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 参加验收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一)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给予限期整改后,再次参加验收仍无法通过验收的。 第四十五条 限期整改的课题,由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六条 不通过验收的课题,由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撤销该课题。 第四十七条 通过验收并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有关要求的课题,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科技成果登记。鼓励课题研究成果积极开展产业转化、就地转化。省中医药科学院、国家医学中心提供相关支持。 第四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在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重要文件抄报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课题验收结果和成果产出、转化情况,评选一定比例的优秀课题。优秀课题推荐省中医药科技成果奖时不受名额限制。 第五十条 撤销的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课题承担单位连续两年出现课题被撤销,适度压减其下年度申报指标数量。 第五十一条 课题研究不得违反保密、伦理、知识产权、科研诚信等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科技安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医药科学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中医药科学研究专项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叉口 Email:123456xxzx@163.com 豫ICP备2022020727号 郑公备:41010502000045 你是第 位访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