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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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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财务〔2019〕3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告知承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财务〔2021〕18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卫财务函〔2025〕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立医疗机构资产负债率情况,经研究,现就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 (一)PET/MR及PET/CT 同意河南省人民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各新增配置1台PET/MR。同意河南省人民医院新增配置2台PET/CT。同意河南省肿瘤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各新增配置1台PET/CT。同意许昌市中心医院延期配置1台PET/CT(豫卫财务〔2019〕58号批复)。 (二)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同意南阳市中心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各新增配置1台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三)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 同意河南省人民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各新增配置2台直线加速器(乙类)。同意河南省肿瘤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济源市人民医院、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郸城县中心医院、辉县市中医院、虞城县人民医院、台前县新区人民医院各新增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乙类)。同意河南省肿瘤医院(豫卫财务〔2022〕19号批复)延期配置2台直线加速器(乙类),同意黄河三门峡医院(豫卫〔2020〕5号批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医院(豫卫财务函〔2019〕14号批复)、夏邑县第二人民医院(豫卫财务函〔2022〕42号批复)、洛阳市中医院(豫卫规财〔2013〕164号批复)各延期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乙类)。同意登封市人民医院(豫卫规财〔2011〕150号批复)、尉氏县人民医院(豫卫规财〔2011〕150号批复)各更新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乙类)。 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配置许可自动失效。设备购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配置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更新设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严禁公立医院采取合作分成等形式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 同意新郑华信民生医院、濮阳油田总医院、许昌市人民医院各新增配置1台PET/CT。同意河南天佑中西医结合肿瘤医院新增配置1台PET/MR。同意宁陵华英医院、登封嵩正康复医院、许昌医院各新增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 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有效期为18个月,逾期未装备的,配置许可自动失效。设备购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配置许可证。各相关辖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豫卫财务〔2021〕18号文件要求加强现场监督审核。 2025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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