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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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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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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自2000年至2024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加到3.1亿人,老年人口比重从10.2%上升至22%,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与全国一样,我省每年净增老年人口80至100万,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速快,整体呈现高龄化、失能化等趋势,城乡和区域差异大,养老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不高。据统计,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河南省养老机构4177家,机构数量较多、规模普遍偏小,多数养老机构没有举办医疗机构能力,缺乏专业医疗服务支撑,多样化服务质量不高,五成以上养老床位存量资源闲置,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旨在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的方式增加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及性。但是,在医养签约服务中,还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衔接不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通过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高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及性,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充分衔接,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丰富、系统、连续的健康养老服务。 二、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要求,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模式,提高协议合作规范化水平,加强服务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可及的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印发各地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内容方式,提出了双方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需求,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作内容。第二部分积极发展多种协议合作形式,鼓励养老机构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支持优先对接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服务站点、家庭医生工作室的方式开展延伸服务,鼓励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第三部分确保协议合作更加安全高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师备案等工作;鼓励依托质控管理、智慧养老等信息平台,探索电子化协议合作。同时,要求各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提高社会、行业、老年人的知晓率。 《通知》含附件2个,附件1根据国家文件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改制定了更加适用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协议合作的服务内容、方式和频次,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规范化服务清单(试行版)》作为附件2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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