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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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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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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职健函 〔2025〕13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航空港区教卫体局,省第三人民院,省医学交流和项目推进中心 2024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5〕288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目录》实施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目录》调整新增了职业病类别和病种,丰富了职业健康保护的内涵,拓展了职业健康保障的群体和受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一线劳动者和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职业群体的关心爱护;个别疾病调整分类,个别疾病单列并调整了分类,调整后的《目录》更加科学合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录》调整和顺利实施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目录》调整的内容,领会《目录》实施对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补齐短板,提升诊疗能力 各地要尽快开展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服务能力摸底,组织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学习,着重掌握《目录》调整内容、《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336)、《职业性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标准》(GBZ 33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以及相关防治知识;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按照标准配备神经电生理检查和腕部高频超声检查仪器设备(有高频线阵探头,探头频率应为10 MHz以上),加强新增病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能力建设,培养新增病种诊断医师,有序开展备案工作。 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要做好技术支撑工作,按照《目录》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组织相关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诊断医师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标准,特别是诊断与鉴别诊断、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等技术要点;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考试。 三、强化监管,规范开展服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特别是新增病种检查、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鉴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审核、送达、保管等全流程管理规范化;要持续优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服务流程,推进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精准推送检查结果和相关防治知识,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服务满意度。 河南省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对备案新增病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质控评估等活动,将发现的问题告知相关机构的同时,要通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 四、广泛宣传,提升素养水平 各地要在职业病防治各项业务工作中统筹推进《目录》及相关配套政策、标准和防治知识的宣教解读。结合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精神卫生服务年”活动、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以及义诊帮扶等,组织辖区职业病防治(疾控)机构在重点服务场所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宣传普及肌肉骨骼疾病和心理疾患的防治知识,让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强预防管理,帮助重点岗位劳动者增强防护意识,掌握相关防治技能。 五、细化措施,确保《目录》实施 省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平顶山、新乡、焦作等地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要积极与辖区诊疗康复实力强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沟通协作,争取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方面的支持,力争年底前能够提供新增职业病的诊断及治疗康复服务;各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补齐职业健康检查短板,力争年底前辖区至少备案1家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辖区诊疗康复实力强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会诊或会商机制,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准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开展培训;《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调整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2025年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2025年版)》;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和变更备案使用国家2025年版备案表和备案变更表;新增职业病的诊断归入《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中诊断范围的“其他综合类”,此前取得“第五类 其他综合类”诊断资格的医师,经新增职业病相应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医师,在“第五类 其他综合类”中标注“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202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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