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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周报制度的通知 | ||||||||||||||||||||||||||||||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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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实行周报制度的通知 郑州、焦作、平顶山、安阳、鹤壁、济源市卫生局,省级中标配送企业: 为及时反映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动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根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工作周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报的内容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度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及典型经验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中标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形成书面材料报我厅药政处。 二、周报的方法 各省辖市卫生局将周报汇总后,在每周五12:00前将实施进展情况表(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至我厅药政处。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工作周报是我厅掌握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和重要途径,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按时上报。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保证周报的时效性,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无故不报或延误报送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3、保证质量。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的实施进展情况。 联系人:魏 巍 田锋奇 电 话:0371-65897973 65897861 传 真:0371-65897832 邮 箱:hnswstyzc@163.com 附件 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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