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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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意见
作者:办公室  时间:2012-12-21  来源:省人口计生委  字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共同行为规范,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决定》修订完善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强了《条例》的统一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了人口计生政策,又保持了现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条例》坚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4.26重要讲话精神,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更加重视利益导向,更加重视服务关怀。在人口计生利益导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方面做若干重大规定,首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这是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重要工作机制。同时,《条例》还做出了若干重要政策规定,丰富了原《条例》“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内容,加大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为加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调整完善了我省有关育政策,体现了胡锦涛总书记4.26讲话中关于要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体现了全国基本生育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又保持了我省现行主要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有利于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战略目标,稳定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人口均衡型社会,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条例》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两项条款,增强了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合理性。

广泛学习宣传《条例

《条例拓展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依法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观念,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注意方式方法和实际效果。内部培训,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介绍修改《条例》的内容;外部宣传,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各种传播媒介,要重点宣传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政策措施。宣传完善生育政策时,既要宣传调整完善的生育政策,也要宣传保持适当生育间隔的科学性和必要的管理程序,更要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我省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注意引导媒体不要炒作生育政策,也不要偏面讲放宽生育政策,引起群众误解。要让广大群众客观准确了解新《条例》,进一步转变生育观念,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形成依法管理、依法生育、依法维权、依法服务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学习贯彻现行《条例》纳入“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列入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各项规定,增强法制意识,增强贯彻执行《条例》自觉性

三、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一)加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策统筹是贯彻《条例》的首要任务、艰巨任务和长期任务。我省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了搞好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统筹、工作协调的重要工作机制。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都要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工作机遇,专题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建议党委政府召开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认真学习《条例》,建立健全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有效协调衔接机制,在加强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做好和当地党委、政府两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请两办在审核有关部门代拟的党委、政府文件时,要把好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关。法制办在对规范性文件作备案审查时,要把好备案关。当前需要统筹的政策很多,如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免费治疗;农村调整责任田,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等,这些政策目前都需要和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由于这些政策各地过去制定不一,所以要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

二是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延长发放年限的衔接工作。自《条例》公布之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止,改为子女满18周岁止。目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年龄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接续发放工作,中间停止发放的时间不再补发。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新修订的《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豫人口[2011]80号),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是做好特别扶助资金增加后的衔接工作。《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此项规定自2012年起执行。各地要按照确认条件,做好人员的排查摸底、登记、申报等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安排

四是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施行节育措施后休假等制度。《条例》规定了上环、结扎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后的休假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督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休假人员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协助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接受手术后,给予适当补贴。2008年9月1日,《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开始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并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各地要认真执行此办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做生育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是《条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按照法规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申请人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奖励,发给二胎生育证。

二是《条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遵守生育间隔、批准时限等有关规定。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执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

三是明确:《条例》颁布前,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金额不再退回。

(三)做好取消复通术审批和个别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

《决定》删除了原《条例》第二十七条。各省辖市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不得再开展复通术审批。

《决定》删除了原《条例》第四十七条。各地不得再以“故意为不符合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为由,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

、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的领导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具体研究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措施,明确负责领导和责任机构,明确工作进程和工作目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工作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借学习贯彻《条例》之机,认真查找过去贯彻地方法规的薄弱环节,全面加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工作。要把严格执行《条例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观念,坚持不懈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观念,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快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贯彻实施《条例》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建立政府财政为主要渠道的资金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级负担、分类保障、城乡统筹”的人口计生投入保障机制,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要将财政投入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条例》新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延长发放年限、特别扶助资金增加一倍的利益导向政策,各地要加强调查摸底、人员测算,所需资金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列入专项资金,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及时拨付、落实到位。

 

 

            二Ο一二年一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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