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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08:26 |
作者:郝国荣
时间: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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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卫药政〔2014〕6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深化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应当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推动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在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主导地位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一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增加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50种;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30种;增加配备的非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应当在《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和河南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选择,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并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组织采购配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二是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不超过50种的非基本药物,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执行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挂网生产企业采购交易,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回款时间、成交价格等,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集中支付货款。 三、加强基层药品配送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具体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督促供货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是做好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供货企业不得因个别药品用量小、价格低而拒绝配送。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计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医院与基层药品配送一体化,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落实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政策,加强对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拖延货款行为。 四、加强基层药品合理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和行风建设的评价指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加强廉洁自律,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 五、坚持中西药并重 积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广泛使用中医药,深入挖掘和总结当地用于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药验方,经过充分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后加以推广。加强对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 六、积极推进合理用药宣传培训 巩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基层全覆盖成果,结合我省编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临床应用手册》和《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中药验方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培训,开展基层医学人才和药学人才培养。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为重点,利用多种形式持续深入传播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理念,引导群众转变不良用药习惯,增强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和信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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