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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0 07:49 |
作者:郝国荣
时间: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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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药政〔2015〕11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5]3号)精神,按照急(抢)救必需、安全有效、中西药并重、个人和医保可承受等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急(抢)救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政策 按照药品分类采购的有关要求,对急(抢)救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急(抢)救药品生产企业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使用《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含国家和省增补),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挂网生产企业采购交易,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集中支付货款。 二、供应保障 各地要建立急(抢)救短缺药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通过设立急(抢)救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发布急(抢)救短缺药品预警信息,做好供需衔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急(抢)救短缺药品常态储备工作;要统筹做好急(抢)救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三、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把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作为深化医改、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完善保障药品供应的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地方创新和探索保障急(抢)救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附件:《河南省急(抢)救药品目录》 2015年8月4日 |
1.附件:《河南省急(抢)救药品目录》.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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