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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1080号提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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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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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士卿等5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为了祖国的未来对儿科医生实行年薪制”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结合我委实际,现答复如下: 您们在提案中提到的儿科医师队伍人才匮乏确实是当下我国医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儿科医生不足,与其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医患矛盾多、工作负荷重等因素有关,也从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医疗薪酬体制的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加快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完善高层次人才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是改变现状的有效举措之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原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2号)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2017年以来,我省开展了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及扩大工作。截至目前,已在全省18个省辖市共36家城市公立医院相继进行,对建立完善适应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二是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明确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公立医院要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岗位职责要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对公立医院选拔确定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其薪酬待遇。允许公立医院探索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多种分配形式,如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 三是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公立医院构建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试点公立医院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考核,注重医务人员长期激励。 在城市公立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我省还制定了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政策措施。今年3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11号),对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范围、工资政策和经费保障予以了明确,允许事业单位实行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就年薪制而言,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确定高层次人才年度收入水平。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年薪一般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三部分。基本年薪包括应聘岗位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年薪根据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对超额完成预定任务指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发放奖金。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精神和进度安排,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切实保障儿科医生薪酬待遇,鼓励公立医院实行年薪制等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形式,加强儿科医师队伍建设。 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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