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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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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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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家庭〔2015〕2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城乡人口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年满60周岁;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和具体政策解释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奖励扶助标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财政80%、20%的比例分级负担。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卫生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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