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ealth Commission of He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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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6-02  来源:  字号:【

省辖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反馈。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558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

  

为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户籍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

2、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原属于本省城镇户籍居民,现户口迁往,但按照有关规定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人员

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生育行为及子女数量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19826月15日以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计未曾达到3个及以上(同时存活)、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和收养子女。凡曾经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2、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是指夫妻目前只有生育或合法收养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二是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目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或现无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3夫妻未曾生育且未收养子女以及单身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4送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生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5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夫妻再婚后生育、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后子女合计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合法生育、收养子女后又离婚或丧偶的,以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6、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7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龄

年满60周岁,指按照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某年的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即可在当年的1月15日前申请奖励扶助。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年度开始享受奖励扶助。

(四关于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

1、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指户口已迁往省外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以及户口从外省(区、市)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未在外省(区、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按时发给奖励扶助等。

按照当地规定已经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由当地负责做好政策衔接。

2、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只能申请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不包括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本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之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扶助金

(五关于奖励扶助申请

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社保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扶助,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享受奖励扶助再婚夫妻只有一方曾生育或收养子女未曾生育收养子女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申请奖励扶助

其他有关问题

1、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励扶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抚恤、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领取奖励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补贴。

4、故意杀害伤害子女构成犯罪遗弃子女的享受奖励扶助。

5、当事人犯罪服刑期间不享受奖励扶助。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115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以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单位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出具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应提供退休证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年满49周岁后外省迁入人员应提供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离婚的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二)(村)民委员会公示

(村)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民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每年215日前将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乡、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见面核实情况。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再次申请人所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每年3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四)县级审确认公布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情况进行审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然后将审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申请表批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印发至居(单位)张榜公布。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为审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每年415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奖励扶助光荣证》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送达奖励扶助对象。

  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人员于每年的131日前到居(村)民会进行年审,居(村)民委员会逐人核实情况,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居(村)民委员会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退出名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年审资料进行核实,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退出名册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5前经年审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退出人员个案信息录入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经年审,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奖励扶助

1、因子女数量变化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除外);

2、户口迁出县(市)、区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除外

3、死亡;

4、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情形

(三)关于奖励扶助金的停发和收回

根据具体情况对按规定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停发、收回奖励扶助金。

1、享受奖励扶助后因合法生育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停发奖励扶助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扶助金并由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已经发给的奖励扶助金。

2、应参加年审的人员当年2月底前未按要求参加年审且未向街道办事处镇)说明正当理由,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3、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死亡后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冒领的奖励扶助金应予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关于奖励扶助信息报送及质量监督

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每年331日前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和省辖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省辖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每年410日前10%-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并于每年4月30前将当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及退出人数汇总表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鉴于全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2015年开始启动,2015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审核表

       2.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名册

      3.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

      4.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5.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6.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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