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ealth Commission of He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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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97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  时间:2022-06-21  来源:  字号:【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的建议收悉。经与省医疗保障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相关文件

  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6〕18号)要求,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先后制定印发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豫人社〔2017〕62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2017〕63号),对转诊转院(正常转诊、非正常转诊、省内异地转诊、省外异地转诊)和报销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正常转诊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2017〕63号)第五章转诊管理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地患病,需转往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参保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并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需再次转院的,应由其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患病,应首先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需转往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由当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并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豫人社〔2017〕62号)第五章转诊管理第十六条规定,“我省异地转诊人员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

  (二)非正常转诊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2017〕63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豫人社〔2017〕62号)两份文件中,第五章转诊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转诊类别为‘正常’),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用;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转诊类别为‘非正常’)。”

  (三)省内异地转诊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2017〕63号)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急诊和已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要提供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网络、APP、微信公众号等非现场备案渠道。”第九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申请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应填写《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提交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将其备案信息录入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第十条“异地转诊人员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填写《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提交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确认,并将其备案信息录入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四)省外异地转诊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豫人社〔2017〕62号)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申请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应填写《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提交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将其备案信息录入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第十条“异地转诊人员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时将以下转诊相关手续提交到参保地经办机构: (一)已按规定转诊的,提交转诊单;(二)急诊入院的,提交医疗机构开具的急诊相关证明;(三)精神病患者或同一疾病过程内第二次及以后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的,提交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就医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对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异地转诊人员,将其转诊类别标记为‘正常’;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标记为‘非正常’,并告知申请人。随后将其备案信息录入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五)报销比例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2017〕63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豫人社〔2017〕62号)两份文件中,第五章转诊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转诊类别为‘正常’),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用;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转诊类别为‘非正常’),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降低的20个百分点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二、持续提高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水平

  (一)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加快推进村卫生室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基层服务环境持续改善,诊疗设备提档更新,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技术水平、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21年,全省2211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占比87.5%,其中308所达到推荐标准,占比12.2%;546所达到社区医院标准,35所通过评审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水平;行政村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占比达到63.99%。我省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达标占比和社区医院建成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基层医疗机构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之路,群众对“家门口”就医的信任度、获得感和依从性进一步增强,全省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人次占比达到60.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4个百分点。

  (二)积极实施百县提升工程,加强县域医疗中心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我委联合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印发了《河南省推进县域医疗中心建设指导意见》,通过引人才、引技术、引管理,实现医疗设备换代升级,重点学科做优做强,实现“人有专长、科有重点、院有特色”,建成立足本县、影响周边、功能完善的县域医疗中心,引领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紧抓县域医疗中心,持续推进胸痛、卒中、创伤三大中心建设,着力提升县级医院急诊急救能力。构建肺栓塞和深静脉血栓(VTE)、肿瘤、微创介入、麻醉疼痛、重症监护等临床服务五大中心,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连续性、舒适性与重大疾病诊疗能力。到2025年,不少于90%的县域医疗中心达到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水平,实现一般病在市县解决。

  (三)深入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骨干医师人才培养工作,持续提升队伍素质

  自2005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开始实施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工作。自2011年起,我省实施县(市)医院骨干医师人才培养工作,培养专业涵盖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20个专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业务,县级诊疗能力进一步提升。2021年,我委印发《河南省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乡医疗机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本着“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以乡村振兴对县域医疗资源的要求为导向,明确新思路、设定新目标、建立新机制,统筹协调医疗资源,实现对口支援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全覆盖,通过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着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适宜技术的推广、临床专科建设等工作,着力提高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危急重症的医疗救治能力。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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